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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3 作者:阮瑞雪 闫洋2023年03月01日
本报讯(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俗话说,甜不过蜂蜜,亲不过母女。日前,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一家人因房屋拆迁获赔130万元拆迁款,女儿、女婿与母亲却为此对簿公堂。
1996年,小吴与男友小刘筹备修建房屋,以便共同生活,经与小吴的父母商议,小吴以父亲的户口申请了农村用地,小刘则主要负责了房屋的建造和装修。
房屋建好后,产权落在了小吴父亲名下,小吴母亲为共有人,小吴与小刘也正式结婚。小刘将户口迁入小吴家中,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
转眼到了2021年,小吴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则一直由小吴夫妻俩照顾,虽不是大富大贵,也是尽享天伦之乐。此时,一桩突如其来的“大喜事”砸中了他们——一直居住的房屋要被拆迁,而拆迁款达130万元。
收到拆迁款后,如何分配成了个大问题。原本协商方案是小吴与小刘分配大部分款项,但母亲却临时反悔,认为建房时小刘与小吴未结婚,房屋所有权怎么也不应算小刘一份,且房子又登记在小吴父亲名下,现在他去世,拆迁款大头应该给自己。
小吴和小刘也急了,小刘为房子出钱出力,多年来几人共同生活,现在以建房时两人还没结婚为由否认小刘的贡献,这让夫妻俩怎么也无法接受。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为了拿回拆迁款,夫妻俩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系乡村自建住房,小刘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投资建造该房屋,后又确实与小吴结为夫妻成为家庭一员。婚后,小刘和小吴生育两名子女,多年来一直与小吴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户口移入该房屋。结合实际情况,小刘与小吴、小吴母亲对该被拆迁房屋按份享有同样的权益。最终,区法院判决小吴夫妻俩获得拆迁款8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包括房屋在内均以产权登记证明确定产权人,但乡村自建住房,系在宅基地上建造,不能外部流通。鉴于其特殊性质,在确定房屋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家庭人员情况、所有权登记情况、用地审批情况、房屋修建及维护使用情况,综合判断确认房屋共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