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案 老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版次:03    作者:阮瑞雪 闫洋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次有案件当事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以遗嘱主张设立居住权,也是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首次办理居住权登记。

张爷爷跟李奶奶再婚后一起生活20余年。2014年左右,张爷爷自己的婚前住房征地拆迁,之后老两口一起搬进了拆迁还房中,过上了幸福舒适的晚年生活。2020年,张爷爷因为一场疾病住院,此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随着年纪增大,张爷爷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事作起了打算。

2020年7月,张爷爷为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表示在去世后将自己的拆迁还房交由自己的四个子女继承。同时为了让李奶奶能够在居住多年的还房中继续安享晚年,张爷爷特意给李奶奶立了一份遗嘱,李奶奶享有拆迁还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2022年底,张爷爷去世,享年75岁,其子女在料理完后事后,将张爷爷的拆迁还房按照遗嘱的安排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后,李奶奶找到张爷爷的子女,要求按照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四名子女却迟迟未协助李奶奶办理。无奈之下,李奶奶将张爷爷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爷爷的子女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原来,李奶奶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四子女也都愿意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顾虑李奶奶在居住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自己作为房主可能要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是李奶奶去世后又该如何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因为这些问题,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妥当,也就没有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

既然四子女都同意李奶奶在该房屋居住,为什么李奶奶还是要坚持去办理居住权呢?“因为老张在遗嘱里说了,这是我的权利,只有进行了登记国家才认可,我住下去才有保障。”李奶奶坦言。

找到双方的症结后,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四名子女和李奶奶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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