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版次:03 作者:阮瑞雪 闫洋2023年01月12日
本报讯(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日前,区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全市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袁某和被告陈某因感情不和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区法院提供的《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真实、全面地填报财产信息。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区法院可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将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
承办法官表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出台后,区法院创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要求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这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也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