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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3 作者:阮瑞雪 闫洋2023年02月16日
本报讯(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跑分”,通常是指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将钱转到指定账户,是一种常见的洗钱行为。日前,区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许某某、裴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洗钱,涉案金额高达1.45亿元。
2019年,福建安溪籍被告人许某某在柬埔寨从事厨师工作,期间结识了一名代号为“蛇”的犯罪分子。2021年2月,“蛇”与回国的许某某联系,提出希望许某某能收一些银行卡帮他“跑分”洗钱,按照金额的千分之四给许某某提成。
2021年3月,许某某伙同老乡裴某某在江津设立“窝点”。许某某招聘其同乡黄某某等6人负责转账工作,裴某某则招募管理李某某等10名卖卡人员(俗称“卡娃”),前往江西南昌、贵州遵义等地为每人办理了5至6张银行卡,为“跑分”活动提供作案工具。
一切准备就绪后,许某某建立了一个工作群,然后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卡账号发到群里,然后根据上家的指示安排人员进行转账、统计结算利润等。工作期间,该团伙“两班倒”,24小时不间断为境外犯罪团伙进行“跑分”。
经调查,2021年3月至4月,许某某等人为国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达1.45亿余元,团伙成员共计获利49.81万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许某某、裴某某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某等6名转账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外,“卡娃”李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跑分”等洗钱行为不仅涉及上述罪名,还可能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犯罪活动的共犯。
近年来,“跑分”犯罪呈年轻化趋势,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被不法分子拉拢诱惑,为其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