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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2 作者:崔俊2023年06月14日
本报讯(通讯员 崔俊)近日,一公立医院因未采购使用集采药品,被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3580.25元,并支付违约金27160.5元。这是我区首张因未严格落实国家“集采”政策而开出的“罚单”。
区医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公立医院在治疗药品中未采购使用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吸入用硫酸沙丁胺醇溶液(2.35元/支),实际使用了价高的非集采药品硫酸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11.88元/支)。此行为违反了《医保服务协议》第三章第十二条:在疗效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区医保局根据医保协议对该院进行了处理。
区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医院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并以此为契机进行了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了院内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还鼓励临床医师积极宣传国家集采政策,优先使用集采药品。
下一步,区医保局将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医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从采购到使用开展全链条管理,以宣传引导、考核约谈、通报查处等方式,引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集采药品,落实集采政策,节约医保基金,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让改革红利惠及群众。